你所及签字会计师何勇、丁茂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