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涉案林地的类型、数量、生态区位或者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认为犯罪情...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0年11月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以下简称《2000年森林解释》),于2004年3月发布《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3号,以下简称《2004年批...
一是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和《解释》规定,依法办理非法占用林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彰显严惩立场,回应社会关切。二是有效强化破坏森林资源...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涉案林地的类型、数量、生态区位或者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审理为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蓉)为切实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七条,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该解释是对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疑。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时间 2005年12月30...
为妥善审理森林资源纠纷案件,提高干警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8月22日,应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雪给全院干警带来一堂法官讲堂——《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官讲堂 刘雪从《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