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
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应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加强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意识。 综上所述,劳社部函[2004]256号文件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为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该文件精神,确...
号2004年1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 如下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 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 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 ...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ОО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著录项 来源 《中国劳动》 |2004年第c00期|83-84|共2页 作者 作者单位 原文格式 PDF 正文语种 chi 中图分类 经济; 关键词 入库时间 2024-04-23 06:25:40 相似文献 中文文献 外文文献...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
内容提示: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 256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 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