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
该《批复》共两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效力,以及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问题,畅通中小企业的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进而激发市场活力。一是关于《批复》的适用范围。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
大成研究|陈晓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解析 “背靠背”条款,即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是指中游企业在收到上游企业支付款项后再向下游企业付款,或按照上游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下游企业付款。这种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因上游企业拖欠合同款而导致...
综上所述,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其效力需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判断。在满足合同有效条件的前提下,该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并需双方严格履行。若发生违约情况,则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