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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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21〕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管理实际补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该项收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入库级次、使用分配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
名称: 2021.03.26-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pdf 文档简介: 2021年3月26日,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点击继续阅读全文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vip 免费下载更划算 免费下载 pdf 非Vip会员:注册...
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下列属于税务部门工作职责的有( )。A.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B.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C.将计征、缴款、退库等明细信息通过
《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