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第四条(注:四、[条款失效]土地增值税中的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
苏地税规[2015]8号2016-01-0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6]7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中“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苏地税规〔2015〕8号 注释:第一条中“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内容、第四条第(三)项已被《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7号)废止。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