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您单位适用第16号公告中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二条规定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情形的,不再按照第16号公告附件2执行,而应按照2021年6月9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公告 2021...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您单位适用第16号公告中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二条规定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情形的,不再按照第16号公告附件2执行,而应按照2021年6月9日生态环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您单位适用第16号公告中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二条规定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情形的,不再按照第16号公告附件2执行,而应按照2021年6月9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公告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