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国务院令第683号),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
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
现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
发文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19〕37号 发布时间2019-10-23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融资担保心得...
(国务院令第683号),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
证券时报e公司讯,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补充规定》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坚持从严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
10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要求,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全...
(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以下简称《计量办法》)第四条修改为:“第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量和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本办法中的净资产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
(国务院令第683号),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