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会[2017]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
财会[2017]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
财会〔2017〕4号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
发文文号: 财会[2017]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2-21 实施时间: 2017-2-21 法规类型: 具体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3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