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规定:“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计税毛利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计税毛利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时,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网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9年3月6日 时效性:条款失效 税种:企业所得税 发文机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机关代字:国税发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31号 点击下载文件: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项目为20%。 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二○○九年七月十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181号 2009年6月10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通过正式签订 或 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项目为20%。 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二00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