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绿色项目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项目是指有利于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项目建设运营及管理,包括产业园区绿色升级、绿色战略新兴产业、工业绿色化改造升级、绿色城镇基础设施、绿色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