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1.09 【文号】国税发[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加紧落实,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9]3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对非居民企业所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政、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稽查等岗位人员认真学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保证非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税政二处、征管处)。 一、认真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借助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