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 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中 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
自《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注册...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1.增设正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2.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的通知 应急〔2019〕8 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答:我们将认真做好《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的宣贯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各级相关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和注册机构抓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新制度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让广大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准确把握新旧制度的变化。下一步,我们将抓紧修订配套制度文件,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二十一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