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
内容提示: 索 引 号| 717823004/1994-00071 分 类| 劳动标准;部发文 发布单位| 劳动关系司 发文日期| 1994 年 01 月 01 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 号,1994 年 12 月 14 日) 发文字号|...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对本市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严格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我们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认真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科学使用工作时间,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