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监发〔2012〕93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机构应当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实施细则》...
1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7-07-25 共1条记录 1 前往 页 政策关联图(1级)相似政策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07-25 [2]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2015-03-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印发《全国社会...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
第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并管理该基金的股权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缴)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二)累计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且过往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第八条 托管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