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6〕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14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办公用房的相关事项,须报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6〕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14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不得将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不得将使用的其他单位土地、房屋进行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相关事项的审批程序必须由产权单位履行;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服务费、水电费等形式,变相出租出借土地、房屋;不得将土地房屋委托所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 五、市级财政...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不得将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不得将使用的其他单位土地、房屋进行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相关事项的审批程序必须由产权单位履行;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服务费、水电费等形式,变相出租出借土地、房屋;不得将土地房屋委托所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 五、市级财政...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6〕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14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办公用房的相关事项,须报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