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6〕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14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6〕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14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办公用房的相关事项,须报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的土地、房屋,应明确使用人不得再进行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出租、对外合作经营应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出租给市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除外),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核准备案。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出租或寻求合作经营方的,...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的土地、房屋,应明确使用人不得再进行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出租、对外合作经营应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出租给市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除外),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核准备案。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出租或寻求合作经营方的,...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6〕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14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办公用房的相关事项,须报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