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保税货物加工贸易副产品边角料管理办法贸易企业海关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剩余料受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7号《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经2001年3月8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署长牟新生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加工贸易企业需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处理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合规性和经济效益。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出口制成品的废、碎及下脚料件,而节余料件则指因改进工艺和管理产生的剩余料件,仍可用于后续出口制成品。残次...
1.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及海关监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2. 本办法中,边角料指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原合同出口制成品的合理废碎及...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特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 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
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其他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免于审批,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主管海关按审定的边角料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
副产品边角料管理办法贸易企业海关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剩余料受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7号《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经2001年3月8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署长牟新生二○○一年九月十三日doi:CNKI:SUN:GWYB.0.2002-19-016cnki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