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浙江“套路贷”纪要》)(浙高法〔2019〕117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
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地分化瓦解实施“套路贷”相关活动的犯罪分子,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纪要》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几种情形,对“套路贷”相关犯罪的从犯、特别是被动参与犯罪、年纪较轻且犯罪情节较轻或认罪态度较好或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鼓励被...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浙江人民检察院、浙江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9〕117号),在执行中被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日前对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纪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为了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准打击“套路贷”有关犯罪活动,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对办理“套路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