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减刑、假释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宽严...
一次减刑不超过四个月有期徒刑,获得表扬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有期徒刑,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
第二条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自新;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监狱等管理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监督,对减刑、假释...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简称2016年《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简称2019年《补充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减刑、假释工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第三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