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而在执行程序结束后或执行标的已经处理完毕后才提出异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
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异议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二、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处理 法定期限的重要性: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障执行效率与公正性,对异议的提出设定了法定期限。第三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可能面临异议不被受理的风险。 超过法定期限的处理:若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
最高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三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无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法律制度为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中已经责令双方兑账及当事人提出审计要求的实际情况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双方的全部往来账目进行逐笔核对或者委托有...
3.执行到期债权,只要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即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 辽宁高院经审委会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意见:铁岭中院在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同时,即查封金鼎公司资产并在查封裁定中将金鼎公司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程序违法,其裁定应予以核销。 少数意见:铁岭中院依据华银公司提供的对金鼎公司享有...
在给当事人的有关函件和裁定中,铁岭中院认为:1.金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执行合法有据。2.华银与金鼎双方签订的“认定书”是双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于1999年5月18日偿还了500万元。3.执行到期债权,只要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即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2006年3月13日 [2005]执他字第1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开原市农村信用社、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辽宁华银实业开发总公司一案的疑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解读《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答复》 一、本答复制作背景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华银公司因借款纠纷,经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2001]铁中初字第2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华银公司向开原信用社支付借款1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的精神可以作为参照即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文号】〔2005〕执他字第19号 【施行日期】2006.03.1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2005〕执他字第1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开原市农村信用社、开原市...
在给当事人的有关函件和裁定中,铁岭中院认为:1.金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执行合法有据。2.华银与金鼎双方签订的“认定书”是双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于1999年5月18日偿还了500万元。3.执行到期债权,只要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即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