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排污单位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