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一、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下列说法有误的有( )。 A.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B.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更具有灵活性C.当事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范围大大增加D.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和8月31日《证券法》修改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进程,促进上市公司深入推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证监会今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一、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
【正】1.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7号公布2.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8号) 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
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12-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8-27)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7-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8月27日第56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人;一致行动人;预受要约;要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