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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三十条修改为:“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下列说法有误的是()。A.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B.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更具有灵活性C.当事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范围大大增加D.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0月23日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第九条增加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
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 ,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 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 ,协 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394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10月23日 ......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