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2014-11-23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评论人次:1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
七、第三十条修改为:“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8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10月23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pdf...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 ,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 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 ,协 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
对此,我会予以采纳,在《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中进一步增加了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并于当日发布实施。其中,《证券法》的修改是取消要约收购事先向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15日出...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一、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和8月31日《证券法》修改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进程,促进上市公司深入推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证监会今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和8月31日《证券法》修改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进程,促进上市公司深入推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证监会今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收购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