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图中国家主席行使的职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前组织村民按相邻居住的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但代表的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五人。村民代表的推选方式和数量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件法规...
一、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村民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并授于一定职权。” 三、增加一条为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一定的户数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
十二、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村财务人员可以由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无人兼任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d28456--020130wkj ...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
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颁布时间 1993年09月24日 实施时间 1...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六)项中的“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修改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确需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必须依法进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