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以下简称“京津冀”)药品经营监...
为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以下简称“京津冀”)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满足三地药品经营企业交流发展需要,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统一监管政策举措,打造区域监管合力,保障药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推动京津冀药品流通行业协同高质量发展,近日,京津冀三地药监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京津冀实施〈药品经营...
随后,2月11日天津市药监局拟定了《关于京津冀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草拟稿),三地按照工作进程分别组织相关处室开展了讨论交流。2024年3月,京津冀对讨论和交流的草拟稿进行了5次修改完善,于2024年4月1日形成《关于京津冀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市)药监局有关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监管办、有关直属单位、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为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以下简称“京津冀”)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
2024年4月2日至5月1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政府网站对《关于京津冀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3条。我局针对相关意见逐条进行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
为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以下简称“京津冀”)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区域实际,
为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以下简称“京津冀”)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经营许可管理 京津冀药品经营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补发、注销等,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已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单独申请换发新版许可证,也可与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等合并办理。 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存在立案未结案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完毕情形的,不予注销。
京津冀对修改完善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的论证和讨论,对文件进行了最后的细化和完善。整个文件起草过程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进行,从文件的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环节均符合法定要求,最终形成了《关于京津冀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