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00]9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0-9-19实施时间:2000-1-1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
二、个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 三、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一、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支持发展中小企业...
发布文号: 厦地税政二[2000]3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厦门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一条中的“经营所得”指的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对这些企业的征税状况和遇到的实际问题,经讨论研究,现补充、明确以下若干政策问题,请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企业),已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