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度投机和违规现象比较严重。打击违规活动,抑制过度投机,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流入股市。有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用银行信贷资金炒作股票;有...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要对已开设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以及为个人股票帐户提供资金的,应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所属国有企业参与股票炒作的...
法规类型:股票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 (1997年5月21日) 我国证券市场尚...
对本规定发布后继续炒作股票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一经查实,其收入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挪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企业,银行要停止新增贷款,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并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度投机和违规现象比较严重。打击违规活动,抑制过度投机,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必须予...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度投机和违规现象比较严重。打击违规活动...
现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 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 二、 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它...
1 国务院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国发(1997)16号 1997年5月21日)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度投机和违规现象比较严重。打击违规活动,抑制过度投机,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流入股市。有的...
一、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此要高度重视,组织本单位和下属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精神,并认真对照检查。 二、凡存在《规定》中所述问题的单位必须于6月21日前予以纠正。 三、各单位如有为长期投资而持有的已上市流通股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中的要...
一、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此要高度重视,组织本单位和下属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精神,并认真对照检查。 二、凡存在《规定》中所述问题的单位必须于6月21日前予以纠正。 三、各单位如有为长期投资而持有的已上市流通股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中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