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出版管理,树产行业新风,进一步繁荣出版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现重申并补充关于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严禁出版单位...
一、严格出版单位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二、严格任何...
一、严禁出版单位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它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二、严禁任何...
《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等问题的若干规定》1240字投稿:马 佘余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出版管 理,树立行业新风,进一步繁荣出版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 的《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现 重申并补充关于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严禁出版单位买卖书...
一、严禁出版单位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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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 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7年1月29日)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出版管理,树立行业新风,进一步繁荣出版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现重申并补充关于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严格出版单位买卖书...
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摘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7(000)005 【摘要】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出版管理,树立行业新风,进 一步繁荣出版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的 有关规定,现重申并补充...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