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一)至(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按照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兰州市户籍或居住证;(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区县行政区域)无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由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申请人选择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地点,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和选房顺序,按照顺序进行选房。 2. 《兰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重点...
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2013年8月8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自2013年11月1 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
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房源筹集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住房;(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单位...
《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2013年8月8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自2013年11月1 日起施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