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路的正常使用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包括国家、省、市、县级公路。第三条 公路管理部门是本条例指定的负责公路安全管理的机构。第四条 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公路交通规则,保护公路环境,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
第二条公路交通安全保护是指通过规范和管理公路交通活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公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第三条公路交通安全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员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四条国家鼓励与其它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以及港澳台地区、境外经济贸易合作者和个人进行公路交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是《条例》的立法目的。 2.《条例》规定,公路保护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哪些部门和机构?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与顺畅,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适用于我国全部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属地管理,依法处罚。第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安机关...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二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详细计划,并确保其执行。 第三条 公路安全设施包括路面标线、交通标志、护栏、隔离带、照明设施等。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四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安全隐患等情况,及时调整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与布局,提高交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