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2.12.24 【文号】公经[2002]1604号 【施行日期】2002.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 正文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公经...
你总队《关于对刑法第272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鲁公经[2002]7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此复 2002...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公经[2002]1604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刑法第272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鲁公经[2002]7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刑法第272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鲁公经[2002]7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公经[2002]1604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刑法第272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鲁公经[2002]7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公布日期 2002.12.24 施行日期 2002.12.24 文号 公经[2002]1604号 主题类别 犯罪和刑事责任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公经[2002]1604号) 山东省...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刑法第272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鲁公经[2002]7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