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女孩子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 一九九○年五月十日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
国家民委、 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一、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 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作为自 己的民族成份。 二、 个人的民族成份, 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上向追溯, 更不能横向攀联。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可以申请...
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年满()周岁的公民不再更改民族成份。A.16B.
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年满()周岁的公民不再更改民族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