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8日,我办收悉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转送审查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函》(杭府法函〔2003〕1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2001年2月18日 公复字〔20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
你办《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浙府法[2003]5号)收悉。我们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他们认为,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
据此,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规定是合法的。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 (2003年2月20日浙府法[200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月28日,我办收悉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转送审查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函》(杭府法函[20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