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概念内涵 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是公共数据价值释放的基础,只有真正的实现公共数据的高质量共享开放,才能为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公共数据的产品化、资产化、资本化奠定基础。公共数据的共享,一般是指公共数据在行政机构之间、行政机构与履行公共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履行公共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
法律一八六六三,关于公共数据开放之概念。 1、《大数据发展纲要》提出“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强调“落实数据开放和维护责任,推进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统一汇聚和集中向社会开放……通过政务数据公开共享,引导企...
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包含政务、公益事业单位数据和公用企业数据。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批量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广州市将建立全市数据开放平台,作为支撑全市公共数据开放的统一载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对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外的数据开放服务提出需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审查,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告知需求方。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诚信、善意的原则,不...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数据提供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进行社会...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开放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一)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二)数据主体,是指相关数据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提供可机器读取的公共数据的活动。(四)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是指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五)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是指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六)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自然人、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以下简称开放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以下简称利用主体),是指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开放主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