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享有对殷某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但并不享有授权他人对殷某的声音进行商业性AI化使用的权利。 有效信息②:某软件公司以殷某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相关服务平台对外出售。后殷某发现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遂将北京某...
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http://t.cn/A6T34Y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