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6月24日电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
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已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下列条款不符合最新《反垄断法》规定的是:A.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B.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C.行业协会违反
修改意见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4日下午对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这个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召开会议,经对常委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