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信息披露的 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 可以不予披露,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