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知,在美国,保险公司破产前正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理赔这种清偿属于债务的正常清偿,属于偏颇性清偿行为撤销之例外。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没有规定哪些情况属于偏颇性清偿行为撤销之例外,包括正常业务支付在内的行为只要是发生在法定破产临界期内都是可以撤销的,除非该支付或者清偿使债务人受益。保险公司的...
论我国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的例外规定 尹 栋(青岛大学 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摘 要: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和例外规定共同作用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维护、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实现。当前对我 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但书部分“债务人财产受益”尚无统一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不免出现理解、认定不一的情况,对此,应首先...
偏颇性清偿行为之撤销是破产法中为了保护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防止偏颇性结果产生而作出的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破产法中的体现,具有正当性。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和破产都具有特殊性,保险金理赔作为正常交易行为在实践中要想将其归类为偏颇性清偿而撤销难度极大且不合理,因此...
其中第十一至十六条明确了个别清偿中撤销权行使的限制及例外规则为实践中准确适用破产撤销权提供了很好的指引.但实践中可能适用破产撤销权的情形相当复杂,进一步研究对偏颇清偿撤销例外规则的适用仍然十分必要.在一般的商事交易活动中,债务人的有些行为在客观上可能是正当的并且该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还有些行为是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