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通则中,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两种:因遭遇障碍事由而消灭和因履行或免除而消灭。🚫 遭遇障碍事由而消灭 在债的发生上遭遇障碍事由:例如意思表示有瑕疵,如错误、受诈欺或胁迫、传达错误等,导致意思表示被撤销。 在债的履行上遭遇障碍事由: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履行(积极侵害债权),导致契约被解除。🔄 因...
债权一直是黄教授研究的重点,《台湾法学家大系·黄茂荣法学文丛·债法通则之二:债务不履行与损害赔偿》作为其民法系列的第二册,主要阐述和探讨了债务不履行及其保全问题,对中国民法学界开展深入研究以及对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具有较为积极的指导意义。 目录· ··· 第一...
第一编 债法通则 债之义务群(债务的构成)给付义务(债法调整的主要内容)主给付义务(决定债的类型)从给付义务(可独立请求履行)附随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 功能: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 类型 不真正义务(不得独立请求履行)类型效果:对其违反只发生对义务人不利的后果 债权的性质 请求...
民法典(201)合同编通则功能強大,兼职债法总则。①第467条合同包含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无名合同的理解和履行,“适用”合同编通则,“并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有名合同规定。②第468条债分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即合同之债、非合同之债。非合同 - 吕险峰律师于20230917
典型合同是各种具体合同的代表,通过对典型合同的规定,可以为处理类似合同提供指导和参考。 综上所述,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通则作用的原理在于其具备债法的一般规则,可以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同时,通过对典型合同的规定,可以为处理类似合同提供指导和参考。
《债法通则之四: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2014年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黄茂荣。内容简介 《债法通则之四: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作者债权一直是黄教授研究的重点,《债法通则之四: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作为其民法系列的第四册,主要阐述和探讨了无因管理问题,将为我国民法界重要借鉴。作者黄茂荣教授作为...
在债法通则中,给付迟延的效力是逐步发展的。当满足“台湾地区民法”第229条(迟延给付构成)及第230条(迟延给付不可归责于债务人者之免责)的要件时,这是第一阶段。而当满足第254条(催告解除)/第255条(一定期限为给付始能达其目的之合同无需催告即可解除)或第232条(迟延后为给付于债权人无利益时,可拒绝受领,并...
《债法通则之二》是2019年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黄茂荣。内容简介 黄茂荣教授作为中国法学界较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其个人著作及理论对中国民法学界新老学者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其民法理论方面的著作也已在大陆出版多部,并多次再版。本系列作为其多年民法理论的积累和拓展,除保留了其一贯的民法理论脉络...
在债法通则的世界里,不当得利和无权受领可是两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当你欠了别人的钱,按照债务的本意,你应该把钱还给债权人。如果你把钱还给了没有受领权的人,那就构成了无权受领。这种情况下,虽然债务人以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但债权人并不承认,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受领钱的人还得把钱还回来,这就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