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業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並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起生效,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 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Ⅱ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