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调整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如果保险公司选择解除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应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
所属专辑:保险法解读 音频列表 1 第五十一条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1902 2019-02 2 第五十二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处理 1866 2019-02 3 第五十三条 降低保险费的情形 1864 2019-02 4 第五十四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1753 2019-02 5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