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司法解释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司法解释三和司法解释四对保险法的具体应用提供了重要指导。 一、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三主要明确了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以防范道德风险。该解释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这一规定旨在保护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
第九条【合同终止后保险人的拒赔】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事由已经终止,保险人直接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解除与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11月26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发言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更好的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一款规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需要先向造成其损失的第三人追偿,第二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可以再诉保险人,但仅限于在第三人处实际获赔的不足部分。本文即通过一起案例来探讨这一条款的合理性,以期更好的维护被保险人的...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
记者从8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解释》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以期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贺小荣在会上介绍,鉴于保险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也因现行《保险法》涉及合同部分的条文不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法释〔2015〕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