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小高一家将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书(节选)依照《___》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2023.08.18(第01-13个观点) 01、证据交换及质证,可由合议庭一员法官主持——再审申请人山西怡丰大厦有限公司、山西桃园纺织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山西海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是关于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是关于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规定,该条规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并非法院采信逾期提交证据的前提条件,怡丰大厦公司、纺织大厦公司主张二审法院未对南娄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对南娄公司进行处理即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