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使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市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含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生产、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按照用水性质分为城市...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下同);所称城市用水,指用水者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自建取水设施用水;所称供水企业,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科学...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对经过或者未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集纳雨水、工业排水、生活排水进行适当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以被再次利用的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4年2月16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7号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于2020年6月7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进行储存、加压或者深度处理和消毒的设施,包括增压泵、贮水池(箱)、供水管道、电控装置、消毒设备等。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同时...
第三十一条 除供水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