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于规模超出一定限度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深入探讨。若施工总承包,论证会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在论证前,方案需先通过施工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结束后,将形成一份论证报告,其中包含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一致意见,如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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