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文件全文: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回避条款中将设计方改为建设方,明确检测机构应回避的对象;2、无需取得CMA资质证书即可申报建工资质;3、检测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4、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5、新增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检测费用要单独列支;6、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
【解读】:利好检测机构,可参照已执行的“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条款,从部令上确保了检测费用的专款专用,明确建设单位的委托检测责任,要求验收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6、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解读】:强调了验收资料中检测...
昨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新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这一...
刚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近期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此政策旨在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其中,《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通过解读,可以看出新部令是朝着优化检测机构营商环境、加大检测机构监管力度、提高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减少检测市场乱象的方向努力。对新版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及解读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