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此外,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文件全文: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延伸阅读: 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延伸阅读:2020...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之后,广东河源于3月15日跟进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 无省监管平台标识码以及市监管平台水印的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回避条款中将设计方改为建设方,明确检测机构应回避的对象;2、无需取得CMA资质证书即可申报建工资质;3、检测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4、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5、新增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检测费用要单独列支;6、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
昨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昨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