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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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一般而言,此类解释会详细规定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关情节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以下是根据一般法律解释的逻辑和结构,对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能包含的内容进行的概述: 一、伪劣商品的定义与范围 伪劣商品通常指的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并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了共犯的处理和数罪并罚的规定。
根据“两高”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劣商品案件解释》)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如在芝麻中掺砂子在...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