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及选举产生的兼职秘书长,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社会团体的资产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中分配。